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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培养及相关经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27  |  查看次数:[]

开云手机在线登录入口(中国)开云有限公司师资培养及相关经费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的师资培养工作,提高教师的学历和学术水平,不断优化师资结构,合理和有效使用师资培训经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师资工作是学院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学院快速发展的基本保证。

    第二条  学院的师资培养要坚持培养与引进相结合,以自我培养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的师资工作是“一把手”工程,由学院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

    第四条  学院的师资经费的使用要充分利用学校、学院和教师本人三个渠道,各占三分之一的方式形式。

    第五条  学院的师资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学院学科建设和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需要。

    第六条  学院师资培养和师资培养经费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

第二章  师资培养制度

第七条  对学院的各类教师的培养,分为以下几类:

(一)教师在国内高校或本校攻读硕士研究生;

(二)教师在国内外高校或本校攻读博士研究生;

(三)在国内外高校访问:

(四)在国内高校的课程进修;

(五)学校组织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

(六)学院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不同职称等级的教师师资培养的重点:

(一)教授以出国高级访问为主,原则上时间为一年;

(二)副教授以攻读博士学位或在国内高校访问为主,原则上脱产时间为一年;

    (三)讲师职称的教师以攻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生为主,原则上脱产时间为两年;

    (四)助教及见习教师以攻读硕士研究生为主,原则上脱产时间为两年。

    第九条  师资培养的方式选择:

    (一)攻读我校已有硕士点和博士点专业的教师,一般要求报考我校。攻读我校未设硕士点和博士点专业的教师,可报考其它院校。

    (二)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年龄在30岁以上,可报考同等学历硕士或博士;年龄30岁以下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必须报考有学历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受培养经费的限制,原则上不资助教师报考工程硕士性质的学位硕士(如MBA);一般条件下不鼓励教师赴外地攻读同等学历硕士学位。

    (四)教师在国内高校访问,要求选择国内著名高校或本学科是全国重点学科的高校、与教师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学科一致或属同一学科的一级学科之内。

    (五)教师进修仅限于满足正常教学需要,教师新开课或学院为本科生、研究生开新课所需,时间原则上为半年。教师进修期满后,必须由接受进修的单位做出书面鉴定意见,其业务档案交由学院保存。

    (六)青年教师岗前培训、教师专业技术培训按学校或学院的要求进行,一般采用不脱产方式。

    第十条  师资培养的程序:

    (一)各系、室要制定本系、室教师师资培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学院汇总形成学院的师资培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学院职工大会和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执行。

    (二)教师本人通过所在系室向学院提出师资培养申请,由主管院领导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外出学习的,安排好本人负责的各项工作后可以按财务程序申请款项。

    (四)脱产学习教师每半年至少与学院联系一次,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返回学院前一学期要主动与学院联系,以便安排下一学期工作。

    (五)教师培训学习期满后要按期返校并办理报到手续,承担学院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按财务程序报销各项学习费用。

 

第三章  学院师资培养经费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  学院的师资培养经费的来源:

    (一)学校划拨学院的师资培养费专项拨款;

    (二)学院从其它经费中筹集的用于师资培养的经费;

    (三)学院向学校申请的计划外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学院师资培养经费的使用标准:

    (一)学校定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每人由学校和学院各承担三分之一,但原则上总计不超过1.2万元。在限额范围内的学费和住宿费部分,总额在0.6万元以内的全部报销。

    (二)学校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每人由学校和学院各承担三分之一,但原则上总计不超过2.4万元。在限额范围内的学费和住宿费部分,总额在1.2万元以内的全部报销。

    (三)教师进修期间,按学校标准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报销全部学费。每半年总额不超过0.6万元。

    (四)在国内高校访问的教师,按学校标准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报销全部学费。每年总额不超过1.2万元。

    (五)出国访问的教师,学院支付的经费,每年不超过2.4万元。

    (六)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学院报销全部学费和其它费用。

(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学院承担学费的二分之一。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学院承担全部学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已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职称评议推荐小组工作条例 下一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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